混凝土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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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

3.0.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定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制度。  

3.0.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根据以上原则划分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列于附录A附表A.0.1。  

3.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  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  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0.4  原结构的清理、修整和支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拆迁原结构上影响施工的管道和线路以及其他障碍;    

2  卸除原结构上的荷载(当设计文件有规定时);    

3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    

4  搭设安全支撑及工作平台。  

3.0.5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清除原构件表面的尘土、浮浆、污垢、油渍、原有涂装、抹灰层或其他饰面层;对混凝土构件尚应剔除其风化、剥落、疏松、起砂、蜂窝、麻面、腐蚀等缺陷至露出骨料新面;对钢构件和钢筋,还应除锈、脱脂并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对砌体构件,尚应剔除其勾缝砂浆及已松动、粉化的砌筑砂浆层,必要时,还应对残损部分进行局部拆砌。当工程量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清理;当工程量很大或对界面处理的均匀性要求很高时,宜采用高压水射流进行清理。《高压水射流技术应用规定》列于本规范附录C;      

2  应采用相容性良好的裂缝修补材料对原构件的裂缝进行修补;若原构件表面处于潮湿或渗水状态,修补前应先进行疏水、止水和干燥处理。  

3.0.6  在现场核对原结构构造及清理原结构过程中,若发现该结构整体牢固性不良或原有的支撑、连结系统有缺损时,应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和加固设计单位报告。在设计单位未采取补救措施前,不得按现有加固方案进行施工。  

3.0.7  建筑结构加固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  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2  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作好观测记录备查;      

3  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      

4  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监理总工程师的批准;      

5  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音、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浆液(如胶液和注浆料等)时,尚应保持施工现场通风良好;    

6  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      

7  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现场若需动火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

3.0.8  当结构加固需搭设模板、支架和支撑时,应根据结构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  

3.0.9  加固工程的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要求和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补充规定。  

3.0.10  当采用的结构加固方法需做防护面层时,应按设计规定的材料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其施工过程的控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抽样原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3.0.12  检验批中,凡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留置的试件、结构重要部位的加固施工质量等项目,均须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或结构构件实体见证检验。任何未经见证的此类项目,其检测或检验报告,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依据。

3.0.13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其抽检的合格点率应不低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  

3.0.14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其所含检验批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各检验批中每项质量验收记录及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3.0.1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均符合本规范的合格质量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完整。  

3.0.16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21章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3.0.17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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