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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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并进行现场检验—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一般规定

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并进行现场检验。

(4)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2、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3)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3、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1)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求时。

4、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1)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建筑安全仍有较大影响。

5、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影响。

(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5)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6、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日期等。

(2)现场的调查情况。

(3)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过程及结果。

(4)计算分析与评价结果。

(5)鉴定结论及建议。

地基鉴定

1、应结合既有建筑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重点分析下列内容:

(1)地基土层的分布及其均匀性,尤其是沟、塘、古河道、墓穴、岩溶、土洞等的分布情况。

(2)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特别是软土、湿陷性土、液化土、膨胀土、冻土等的特殊性质。

(3)地下水的水位变化及其腐蚀性的影响。

(4)建造在斜坡上或相邻深基坑的建筑物场地稳定性。

(5)自然灾害或环境条件变化,对地基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2、地基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物变形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在基础之下。

(2)地基土承载力宜选择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建筑,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基础下载荷试验,或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地基土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点。

(3)人工探井的方法,采用物探方法时,应结合人工探井、钻孔等其他方法进行验证,验证数量不应少于3点。

(4)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圆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并结合不扰动土样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进行现场检验,其中每层地基土的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3个,土样的室内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组。

3、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的评价;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地基稳定性。

(2)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等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以及仍然存在的影响。

(4)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5)提出地基加固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

基础鉴定

1、基础的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的外观质量。

(2)基础的类型、尺寸及埋置深度。

(3)基础的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

(4)基础的倾斜、弯曲、扭曲等情况。

2、基础的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基础材料的强度,可采用非破损法或钻孔取芯法检验。

(2)基础中的钢筋直径、数量、位置和锈蚀情况,可通过局部凿开或非破损方法检验。

(3)桩的完整性可通过低应变法、钻孔取芯法检验,桩的长度可通过开挖、钻孔取芯法或旁孔透射法等方法检验,桩的承载力可通过静载荷试验检验。

3、基础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开挖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处。

(2)对开挖露出的基础应进行结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结构检验。

(3)对已开裂的或处于有腐蚀性地下水中的基础钢筋锈蚀情况应进行检验。

(4)对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桩的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

4、基础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合基础的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度等,对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和耐久性进行分析评价。

(2)对于桩基础,应结合桩身质量检验、场地岩土的工程性质、桩的施工工艺、沉降观测记录、载荷试验资料等,结合地区经验对桩的承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3)进行基础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基础加固方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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