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管局发布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导则提供了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的范围、基本规定、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管理与评价的指导。导则适用于武汉市中心城区、开发区、风景区以及新城区原城关镇内,2000 年底之前建成的失养失修失管、市政
导则提供了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的范围、基本规定、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管理与评价的指导。
导则适用于武汉市中心城区、开发区、风景区以及新城区原城关镇内,2000 年底之前建成的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在完成 2000 年底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当将 2005 年底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范围。
导则规定如下:
坚持科学合理,确保安全
老旧小区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设等级和标准,有条件的应当满足现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等级和标准,确保居民基本安全需求 , 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
区人民政府为老旧小区改造责任主体,建立政府主导、街道组织、居民参与、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社区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坚持居民参与,尊重民意
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广泛发动居民全流程参与改造工作,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拆违后改造、先功能后景观、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同步推进各分项工程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移交工作。对给排水、强弱电、燃气、智能化等专业管线安装应采取管线布置综合平衡技术,组织设计施工。
坚持保护历史,彰显特色
注重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和传承,突出本地特色,按照 " 一小区一方案 " 的要求,打造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武汉本土小区风貌。
坚持资金多元,社会参与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专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同步参与老旧小区相关设施的改造提升;鼓励居民、原产权单位对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吸纳社会资本投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长效管理
在党建引领下选择符合老旧小区特点的物业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改造成果,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改前评估,改后评价
改造前应对老旧小区进行综合评估,在充分征求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必要性、紧迫性、改造成本和综合效益等科学制定和审查改造方案;改造后应对改造工作开展全面评价,根据科学性、客观性等评价和反馈改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