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低层业主负有一定容忍义务
为改善城市老旧住宅配套功能,全体住户表决同意加装电梯。开始施工后,一楼业主以审批流程违法,突然提出反对,申请撤销批准行为,遭拒后诉至法院。5月5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为改善城市老旧住宅配套功能,全体住户表决同意加装电梯。开始施工后,一楼业主以审批流程违法,突然提出反对,申请撤销批准行为,遭拒后诉至法院。5月5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同时认为程序轻微违法不影响批准修建电梯决定的效力。
武汉市某小区有临街建筑2栋,每栋有8层,每层2户居民,其中1单元1楼为马某所有。2019年底,经1单元全体业主讨论,其中12户业主共同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同意加装电梯。协议约定,加装电梯产生的费用由2楼以上住户支付。
2020年初,区审批局召集消防、房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现场查勘、审核增设电梯方案,并将方案等材料在小区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方案通过后,区审批局出具《批准意见书》。
不料,施工开始后,一楼业主马某突然以项目增设电梯侵害自己通行、采光、日照,减少了生活舒适度为由,申请审批部门撤销批准加装电梯的决定,并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审查,复议机关没有支持马某的诉求。马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批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因与审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法院通知该楼栋其余邻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诉讼过程中,区审批部门在完善了审批工作,并针对马某提出的问题一一作答,称所有的设计均符合相关规定,未明显影响居民生活。
参加诉讼的邻居均称,增设电梯是楼栋全体业主,尤其是老年人和体弱多病人群的迫切需要,愿意就修建电梯事宜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项目审批确实存在瑕疵,但考虑到相关政策刚刚施行,且相关部门已补齐了审批手续,虽然行政审批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增设电梯是利民好事,行政行为效力应予保留。
马某不服上诉。武汉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行政比例原则,当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良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行政目标实现和相对人权益保护处于适度比例。本案中,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政府批准增设电梯,需要相关利益群体的理解与支持。最终,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内马某为化名)
李丽法官(法台中)主审一起行政案件(通讯员李金星摄)
法官说法(武汉中院行政庭副庭长 李丽)
崇德睦邻,相互包容是构建和谐邻里的基本要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系对城市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的一种健全和完善,这不仅关系群众出行方便,同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部门亦纷纷出台政策支持。但增设电梯可能会影响不特定少数人的利益,可能给低层住户的生活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并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消防安全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业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区审批局按照行政比例原则作出被诉许可行为,需要相关利益群体的理解与支持,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也传播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